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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县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07-03 浏览量: 来源:荣县第三人民医院 作者:荣县第三人民医院

  一、覆盖范围:我县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具有本县户籍的居民、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和居住在本县并办理了居(暂)住证的外地户籍人员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缴费标准:2018年度第一档缴费标准为180元/人?年,第二档缴费标准为360元/人?年。

  三、缴费时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年度一次性参保缴费。参保居民应于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参保费用。

  四、待遇报销:参保居民住院时,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其起付线、报销比例按下表执行:


  市内协议医疗机构 市外协议医疗机构
  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唯一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及乡镇卫生院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二级医疗机构 三级 按住院总费用先自付起付线以后,余下部分首先自费25%,剩余部分按以下比例报销(未办理转院手续的报销比例相应降低10%)
三级甲等专科医疗机构、三级乙等综合医疗机构 三级甲等综合医疗机构
起付线(元) 2004005007008001000
报销比例  (%)    一档 8570605040
   二档 9080706050


备注:我院为二级乙等专科医院,起付线为500元


  五、执行时间: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从2017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七、《自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自府发〔2008〕14号文印发)和我市原制定的有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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