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慢特病是指病情相对稳定,长期或终身需要在门诊治疗的慢性病、特殊病。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门诊慢特病医疗待遇。
Part.1病种范围
一、慢性病(33种):甲状腺功能异常【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重度骨质疏松,类风湿关节炎,冠心病,强直性脊柱炎,脑血管病后遗症,糖尿病伴并发症,高血压2级及以上(高血压性心脏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病毒性肝炎【丙型肝炎、其他病毒性肝炎(不含甲型、丙型肝炎)】,其他精神类疾病【抑郁症、强迫症、器质性精神病、孤独症、血管性痴呆、焦虑症、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儿童注意力缺陷症、创伤后应激障碍、阿尔茨海默病】,心脏瓣膜病(风湿性心脏病),癫痫,痛风,干燥综合征[舍格伦],前列腺增生,心肌病,支气管哮喘,银屑病,青光眼,慢性心力衰竭,自身免疫性肝炎,特发性炎性肌病(皮肌炎和多肌炎),慢性高原性心脏病,包虫病,慢性骨髓炎,进行性肌营养不良,先天性心脏病,慢性肾炎/肾病综合征【肾病综合征、慢性肾小球肾炎】,帕金森病,肝硬化,结核病。
二、特殊病(29种):重症肌无力,白塞病,艾滋病,原发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特发性肺间质纤维化,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运动神经元疾病〔肌萎缩侧索硬化(ALS)〕,肺动脉高压,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脉络膜新生血管),视神经脊髓炎,多发性硬化,天疱疮,噬血细胞综合征,脑瘫,系统性硬化症(硬皮病),慢性肾脏病,重症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骨髓移植抗排异治疗、心移植抗排异治疗、肝移植抗排异治疗、肺移植抗排异治疗、肝肾移植抗排异治疗、干细胞移植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门诊治疗,血友病,地中海贫血,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耐药结核,肝豆状核变性,普拉德-威利综合征,原发性生长激素缺乏症(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
以上【】里面为亚类病种。
Part.2待遇保障
一、慢性病待遇:门诊慢特病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原则上限定在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含定点零售药店)诊治已认定病种。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按年度实行按比例支付和限额支付,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慢性病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有关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0%,帕金森病、肝硬化、结核病三个病种年度支付限额为1800元,其余30个病种年度支付限额为1300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帕金森病、肝硬化、结核病三个病种年度支付限额为1600元,其余30个病种年度支付限额为1000元。参保人员申请认定多个门诊慢特病的,慢性病的报销限额为门诊慢性病种待遇高的一个病种限额,不能累加报销限额。
二、特殊病待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特殊病,按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有关规定,参照住院管理和支付,起付线400元,报销比例和报销限额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重症精神障碍疾病患者住院免起付线费用。
特殊病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按参保人员医保属性进入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和居民大病保险等按相关规定报销。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慢特病基本医疗费用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其他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合并后的支付总额不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人员通过门诊慢特病资格后,超过12个月未针对认定病种进行治疗的,停止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需重新申请门诊慢特病资格认定,认定通过后按新申报者享受待遇。对临床可治愈的门诊慢特病病种设置病种待遇保障有效期,有效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应重新申请认定。
Part.3认定管理
参保人员向市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慢性病资格认定,向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特殊病资格认定,也可直接向参保地所在区(县)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特殊病资格认定。
提供《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1张、符合规定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检查报告、病历及病情诊断证明书等资料。对省内各地均已纳入门诊慢特病保障的病种,省内异地就医人员可在就医地认定,认定结果互认。
Part.4就医结算管理
一、联网结算
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中由医保基金负担的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即时结算。已纳入异地联网结算的门诊慢特病病种,按照异地联网结算相关规定进行联网结算。
二、手工报销
未纳入异地联网结算的病种,由个人全额垫付,持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定点医疗机构收费票据、门急诊费用清单、病历资料(含处方底方或门急诊诊断证明)、参保人银行账户信息等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手工报销。
Part.5执行时间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